全球移民热线 400-123-4567 媒体之报道,其遣词造句焉能谓小事乎,细微之处可显立场,亦能见专业。新华社所定禁用词之规定,为新闻工作者勾勒出清晰之红线,更甚值得吾等每一人,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加以深思。
社会生活用语需规范
平常生活里一些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称呼,于正式场合或许并不合适恰当。比如说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应当称作“村民委员会主任”,简略称呼为“村主任”,然而“村长”这个以往的称呼已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了。
相似的,于非正式交流里被广泛运用的网络缩略脏话,像“SB”、“TMD”这类,必定要被果断排除在新闻报道等公开文本之外 ,这不但属于维护语言纯洁性的需求,更是保障信息传播严肃性的基本底线 。
法律案件报道讲分寸
在针对法律案件进行报道时,对于涉案人员的指代务必要慎重对待,应采用“犯罪嫌疑人”“被告人”等符合规范的法律称谓,而切不可使用“小偷”“强奸犯”这类裹带着强烈道德试究色彩的词汇,于此种做法中切实表明了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。
与此同时,报道里面应当防止运用涉案人的社会身份当作前缀,像是“教授罪犯”、“医生小偷”这类。这样的表述极易致使对特定职业群体的污名化,偏离了客观报道事实的核心。
民族宗教问题要敏感
我国属于一个有着多个民族的国家,尊重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属于基本原则。在针对涉及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报道时,需要格外注意避开提及他们的饮食禁忌,像猪肉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品,这是基本的新闻伦理。
对于“阿拉伯人”及“穆斯林”这类并非同一范畴的概念,报道之中是不应该将其混淆的。其中“阿拉伯人”主要所指向的是族裔及地理方面的范畴,而“穆斯林”所代表的却是宗教身份范畴,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叠现象,然而其内涵本质却是有所不同的,能够做到准确区分是得以避免误解情况发生的前提条件。
领土主权表述无小事
关于台岛地区的报道里,用词得严谨精准,针对台岛地区各种机构的称呼,像那被称作“立法院”、“行政院”之类的,都一定要加上引号,以此表明它们可不是国家层面的政权机构。
必须严禁使用“民国总统”等称谓来指称